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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人分类
来源:编辑整理 更新时间:2006-04-05
     关于“保险公估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精确、完整而权威的解释;一般认为,保险公估人是接受他人委托,为投保标的或受损标的提供评估、签定或查勘、估损和理算,并出具公估报告书的保险中介公证服务机构。国外也有将之称作“理算局”或“公估行”等。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巾介市场的“三大支柱”。

     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 保险公估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根据执业顺序的分类
    
    按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执业过程中的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核保时的公估人;另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前者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价值评估和风险评估。由核保时的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survey report),是保险人评估风险,审核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查勘报告由保险公司核保部门的专业受雇人或保险公估公司完成。后者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检验、估损和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依其执行业务的性质或范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
    (1)损失理算师(Loss Adjuster)。损失理算师是指承保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人。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区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Loss Adjuster)与海损理算师(Average Adjuster)。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
    (2)损失鉴定人(Loss Surveyor)。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的原因、判断保险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关于损失鉴定人的含义,在国际保险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损失鉴定人是指海损鉴定人(Average Surveyor),专门鉴定海事损失责任的归属。另一种观点则认为Surveyor与Adjuster仅为名称上的差异、事实上两者并无二致。而在一般保险实务中、大多数人认为Surveyor是指海事公估人。Adjuster是指非海事的一般公估人。
    (3)损失评估人(Loss Assessor)。在英美等国,损失评估人是指受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损失评估人与损失理算人、损失签定人的区别在于:它不需要经过专业考试,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在现实生活,除了海上保险中船舶保险、货物保险对损失理算师(Loss Adjuster)或损失鉴定人(Loss Surveyor)的性质有所区别外,其他险种对此并未加以区分。保险公估业务的内容并未因损失理算师(Loss Adjuster)或损失鉴定人(Loss  Surveyor)的不同而不同。

  2.根据执业性质的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执业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保险型”的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技术性的问题的解决只是作为辅助手段。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多属此类。第二类是“技术型”的保险公估人。该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德国的保险公估人多属此类。第三类是“综合型”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性问题,同时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性问题。欧洲其他国家的保险公估人多属此类。

    3.根据执业内容的分类
    
    从保险公估人参与保险公估业务内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也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海上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第二类是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这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第三类是汽车保险公估人。该类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

    4.根据委托方不同而分类

    从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其英文名称为“1nsurance Loss Adjusters”),当然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这类公估人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另一类是一般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事项,但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其英文名称为“assessors”)。在英国前一类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后一种保险公估人则专门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事项,在德国和意大利,各类保险公估人都可经常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服务,而在法国,保险公估人不可以为被保险人服务,在日本和韩国,保险公估人一般也只能受聘于保险公司开展工作。

    5.根据与委托方关系不同而分类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看,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与独立保险公估人,顾名思义,雇佣保险公估人,一般长期固定受雇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照该保险公司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而独立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并且这种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把保险公司的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就相应结束。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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