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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业目前正在步入一个良性和有序发展的黄金时期,截至2004年04月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首次突破万亿大关,达到10125亿元。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保险业总资产快速增长的原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二是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基本完成,资本金的大幅增加,推动公司总资产迅速增长。三是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四是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外资保险公司增加促进了保险业总资产的增长。然而,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式各样的保险欺诈也随之迅猛增涨。
近几年来,由于拜金主义思潮影响和一些人思想道德滑坡,保险骗赔在我国各地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随着保险知识的普及,客户对保险的认知程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人开始打保险金的主意,以期通过保险转嫁自己已经遭受的损失。尽管保险欺诈在我国愈演愈烈,已经发展到十分猖獗的程度,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一定程度上的保险欺诈现象,还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我国没有关于保险欺诈方面的统计数据,也很少进行有关保险欺诈及其防范方面的信息交流。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似乎把更多的精力集中于经营环节中的增加收入,而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完全意识到保险欺诈带来的巨大危害。
保险欺诈作为一种客观的事实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和经济根源。在不少欺诈者眼中,保险业是一个客观攫取金钱的领域;而在某些人眼中,保险欺诈是一个没有受害者的犯罪现象。从保险公司这方来看,由于保险合同是双方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签订的合同,故相对而言,保险人不可能对保险单和索赔单做出过于严格的审查和限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保险欺诈被察觉的可能性也是很小的。即使诉诸法庭也可能因难以找到证据或者考虑到公司形象等诸多原因而不了了之。现如今如何对付保险欺诈行为已经越来越成为所有保险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
人寿保险欺诈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目前国内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违反告知义务,带病投保。
从实际赔案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的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多发生于健康险中。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性不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投保的前身体状况,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而在合同生效后即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目前国内就业形势严峻,企业效益滑坡,社会保障体系转轨,特别是医疗制度的改革,使许多人面临着就医费用紧张,因而保户在投保中对健康险需求较高,因而带病投保这一类的保险欺诈最常见。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种保险欺诈常跟医院联系在一起。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明明没有生病住院,却通过跟医院的医生合作,让医生出具假病历,办一个假住院,提供虚假索赔资料,从而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如一投保人为其妻子投保了住院安心险,而投保人本身就是医院的医生,他通过伪造住院病历及出院小结,想骗取住院安心保险金,只因我司办案人员发现后才未能得逞。
3、先出险,后投保,出伪证故意骗取保险金。
“先出险,后投保”,一般也称其为“倒签单”。这是一种十分常见的欺诈手法,常见于意外伤害保险中。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即“打时间差”,将投保前发生的在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4、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
目前,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不高,一个家庭或单位投保时,只有部分人参加了保险,一旦未投保的人发生事故,投保人往往会采用以假充真的手法,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
冒名顶替骗取保险金在医疗险中较常见,因我国目前医疗体系不健全,医院管理不规范,有时很难发现冒名者。
5、病故冒充意外事故致死。
意外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性,在寿险条款的设置中,含意外责任的给付责任也相对较高。由于这样的特性,造成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病故或自杀后,为获取高额的意外责任保险金,而伪造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证明文件,将其伪造成意外死亡,从而获得意外保险金的赔偿。
例如2000年8月,投保人张某为其丈夫李某投保平安意外伤害险10万元。2001年10月投保人报称被保险人骑自行车发生意外摔倒致死,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死亡原因有疑点。几经周折,调查人员找到了确切证据,证实被保险人是死于心脏病。最后,依法拒付。
6、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为了达到骗取高额保险金的目的,投保人会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铤而走险,故意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
例如,前不久媒体刚刚报道的一个案件,河北省赵县的一个农民,为其亲姐姐投保了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3万,投保后其花钱雇了一个人将其姐姐杀死,然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但是终究未逃脱法律的制裁。
人寿保险欺诈的防范与处理
保险欺诈已经成为威胁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与发展的障碍,我们必须得引起注意。如果对保险欺诈的处理过于宽松,打击不力,一定程度上会助长行为人的欺诈勇气和决意,所以对保险欺诈的处理要严惩不待。治理保险欺诈的关键是要在防患于未然的基础上,同时加强同业协作,建立建全治法治基础,建立反保险欺诈和调查机构,让全社会来共同防范保险欺诈。
1、首先保险公司要从经营理念上转变。
防范保险欺诈从长远经营来看对保险公司的良性运作有着重要意义,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人们的保险意识日益加强,高保额保单日益增多,而保险诈骗又是一部分存心不良者一夜暴富的来源之一,保险欺诈日益增多,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中也应树立起防范风险的防线,以避免蒙受损失。
2、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展业行为,消除隐患。
业务员与保户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因此业务员展业是风险防范的第一关。保险欺诈的蔓延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保险代理人的不规范展业行为造成的,而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故保险公司一定要严格自律,规范投保、承保程序,对有逆选择倾向的客户把好进口关,应坚决制止和杜绝诱导客户隐瞒身体状况,代客户体检等不规范行为,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对有违规展业行为的业务员应予以严肃处理,以警后者。一旦保险公司在公众中建立了良好的、公正的形象,保险欺诈行为就会成为众矢之的,而不会被公众所默认。
3、理赔是防范保险欺诈的重要环节,改善理赔调查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立体调查网络。
理赔处理环节是保险公司防范保险欺诈的最后关口,理赔专业技术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风险防范的质量,理赔员需要严把每一个关口,站好每一班岗,注意每一个微小细节,提高防欺诈,反欺诈的能力。理赔调查是防范欺诈的有效手段,但理赔调查被社会认同的程度、取证的途径还很有限。现在情况虽然有了改善,但距形成畅通和全方位的调查网络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理赔的时效,限制了许多险种的开办,同时也给保险欺诈以可乘之机。面对保险欺诈方式和手段越发多样的变化,我们应努力改善理赔调查的内外部环境,形成立体调查的网络,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保险欺诈所造成的风险。
4、加强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反保险欺诈和调查机构。
很多保险欺诈手段并不高明,例如,一些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多家投保,然后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或被保险人死亡、伤残达到骗取保险金之目的,如果各家保险公司之间能够实现承保或理赔资料的共享,或者能够加强沟通和交流,很多这类欺诈就能及时被发觉和杜绝。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保险同业工会之类的组织已能较好的发挥这方面的作用,在我国虽然也成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其作用远未能充分发挥。另外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反保险欺诈机构,各家保险公司只能凭借各自的公关能力,建立小范围的调查渠道,许多案件因无法深入调查而不得不在高度怀疑中给付保险金,对保险欺诈的认识和研究也较少。而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政府也十分支持这项工作,这些反保险欺诈机构往往同国家的法律机构有直接联系,甚至能影响到国家立法,各保险公司都从中受益非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成立有效地打击了保险犯罪。因此我们各家保险公司应共同呼吁争取早日成立相应机构,以共同防范风险,同时探讨理论、交流办案经验、培养技术人才。
5、加大司法打击力度,严惩保险欺诈犯罪。
我国《保险法》对于哪些行为属于保险欺诈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中也明确地将保险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行为之一,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欺诈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规定了相关刑事处罚措施。
如能真正对保险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一方面减少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惩治犯罪,另一方面也会对其他有此念头的人起到警示作用。保险人应该记住最有效保护自己的武器是法律。
6、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争取公众支持,全社会联动,遏止保险欺诈。
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即使诈骗行为被识破,充其量不过是被拒赔而已,守法意识不强,自以为骗赔手段诡秘,可以瞒天过海,殊不知保险欺诈是一种犯罪,其受害者不仅是保险公司,广大诚实的保户也是最终的受害者保险欺诈给保险人造成侵害,保险欺诈骗取的是其他保户交纳的保费,欺诈者多骗取一点,其他保户获得的赔偿就会少一点,这样对被保险人就造成了侵害。应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危害性,鼓励知情者检举和揭发身边发生的保险欺诈事件,让大众对保险欺诈行为人人自知其害,个个象对待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
保险不是个人问题,也不仅仅是保险业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要想阻止保险欺诈的发展势头,仅靠某个人、某家保险公司、甚至保险业本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而要联合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达到根治该毒瘤的目的。
总之,保险欺诈行为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公害,我们要正确地认识它,并合力消灭它,让保险这一美好事物充分发挥其功能,让人民生活品质得到提高,我们相信,终有一天保险欺诈会象其他成规陋习一样,被清扫出历史舞台!
(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