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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在即 业界专家指点迷津
来源:中国保险报 更新时间:2006-07-05
摘要:本文作者沙银华先生是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基础研究所副主任研究员,作为业界资深专业人士,他长期关注国内保险法的发展变化。新《保险法》颁布之后,沙银华先生应本报之约,对《保险法》修正案在保险代理方面的变化做了颇有见地的分析。
“表见代理”引入新《保险法》
保险法修正案于10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修改和增加的条文中涉及保险代理人的达6条之多。特别是第一百二十八条中新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增加这一条款意味着“表见代理”的法学概念被引入了保险法,是保险立法上的一个进步。
修改后的保险法中,“表见代理”的内涵是,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代理活动中拥有哪些代理权限,大多数的消费者(主要是投保人)是不知情的,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法律上规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的授权行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含义容易理解,但如何理解保险代理人,特别是个人保险代理人在营销活动中的权限,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法律法规对保险代理权限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委托。第二,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或委托范围之内,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限。
《保险法》第120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保险法规定,个人保险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48条对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了如下定义:“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该规定还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第51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第54条)。
对上述的几个规定进行归纳,可以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为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第二,保险人有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的义务。
第三,个人保险代理人必须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之内进行活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内容是:1.个人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人推销保险商品。2.可以代理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3.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得代理被代理人(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保险商品销售中的代理权限
推销保险商品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六个阶段,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各阶段保险代理人拥有的代理权限。
第一,要约。由保险代理人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如果消费者有加入保险的意向,保险公司会为他们设计“投保建议书”。该消费者认同“投保建议书”之后,在保险代理人指导下,填写指定的投保申请书,作为向保险公司发出要约。
在这个阶段,保险代理人有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指导消费者填写投保申请书等行为。这些一般都是保险代理人得到保险公司授权之后实施的行为,是具有代理权限的。
第二,向保险公司告知。准投保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根据投保申请书中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需要告知的事项。
在这个阶段,保险代理人必须面临:对准投保人的告知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及投保单如何处理的问题。保险代理人将投保单及时转交给保险公司的行为,不言而喻是保险公司授权的行为,具有代理权限。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有没有接受告知代理权的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根据保险业实务惯例,目前,个人保险代理人没有接受告知的代理权,只具有暂时保管和将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转交给保险公司的代理权。
第三,交付第一期保费。准投保人在交付投保申请书后,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指示,一般当场需要交付相当于第一期保费金额的保费。
在这个阶段,保险代理人是否具有收取相当于第一期保费金额的代理权?管理规定第51条中明确规定,“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收取保险费”,因此可以断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收取保费的代理权。
第四,体检。保险公司在接受到准投保人的要约以后,在尚未作出承诺之前,对加入要体检保险的准被保险人,需要进行体检。
第五,承保。就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保险公司对准投保人的要约时提出的投保申请书,需要体检的对象的体检报告,进行审查。决定承保,不承保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案件则另行处理。如,以增加保费为条件承保等。在保险公司承诺以后,保险合同成立。
在这个阶段,保险代理人是否有代理保险公司发出承诺的权限?
第六,签发保险单。为了证明保险合同的存在,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以后,应该将记录有合同的内容的保险证券(保单)连同该险种的保险条款一起交给投保人。在这个阶段,保险代理人是否有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权限?
在三项基本代理权中间,最主要的是签订合同代理权。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的成立的要件为,第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也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发出要求加入保险的要约,第二,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的请求,也就是承诺,保险实务中称之为“承保”。在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就是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说是达成共识、协议的过程。
由于,《保险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直接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接受要约的代理权和向准投保人发出承诺的代理权。因此,无法推导出个人保险代理人具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
另外,从目前的保险实务的惯例来看,寿险公司在和个人保险代理人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将签订保险合同权授权给个人保险代理人。因此,可以得到的结论就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
(沙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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