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原本就是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在‘犹豫期’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这一点受到相关法律保护。”日前,一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之所以要强调“犹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视的权利,是因为记者在近一段时期的采访中发现,很多正在投保的客户根本不知道买还有一个“犹豫期”,有一大部分已经购买的投保人,有的对“犹豫期”根本不知道,知道的人大多对内容也是云里雾里。等到这些人知道投保有“犹豫期”时,早已时过境迁,由此也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争端。
原本就是投保人的权利,缘何投保人自己却不知情?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简单的一个回执却给了很多代理人可乘之机。
大多数公司对回执的要求是必须由投保人本人填写,不过记者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十分严格,代理人可以假借种种理由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这些人填写。有关人士表示,“已经投保了,而且公司都设有投诉电话,很多公司对回执的要求就自然不会非常严格。同时,投保人本来对‘犹豫期’就不知情,所以很少有消费者会在短短的几天中去投诉代理人”。
其实,代理人很多不规范的做法很简单的目的就是增加保费规模,别让“煮熟的鸭子飞了”。为此,很多代理人在推销时,并没有明确告知投保后投保人的权利包括“犹豫期”,在客户提出退保请求后,代理人有的借口说退保手续过于烦琐;有的甚至提出要扣一部分费用;等等。
“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公司退还保费,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如在此期间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
对于如何改变很多投保人不能很好利用“犹豫期”的问题,有关专家开出了解决的良方,“投保人收到单后,一定要亲自填写保单回执,因为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同时,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的有关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过,在投保人加强自身意识的同时,公司也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和培训,才能真正杜绝代理人占用投保人“犹豫期”的现象。
随着我国业近几年来在做大做强目标的指引下不断向前推进,任何短期行为都不能维系长久,只有诚信、规范才是未来我国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尤其是我国业在百姓生产中发挥作用越来越重要的今天,大力发挥的社会管理功能,补偿功能,让更多的人了解,让走进更多人的生产中,只有诚信、规范的才能真正为全社会构建起风险保障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