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分清价值、金额、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车辆的价值是根据新车的购置价决定的,包括车辆单价和附加购置费。车辆损失险的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价值决定,也可以由被保人和人协商确定,或者按车的实际价值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价值,超过部分无效。条款中规定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公式是: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旧车在投保时可依据不同情况选择附加险种,投保费按照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赔偿分全车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仅对上了车辆损失险和附加盗抢险的车辆来说,如果旧车投保时金额是按新车的价值(价值)确定,这时车的金额与价值相同,但金额高于车的实际价值。当车辆遇到全车被盗、抢3个月以上,经公安立案侦察未破获的,车辆的损失按规定比例计算赔偿,以不超出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赔偿金额的20%由被人自付。如果按实际价值确定的赔偿金低于该车价值的20%,可得的最高赔偿金只为投保车辆出险时价值的20%。赔偿后,该车的权益归人所有,责任终止。当车辆只是受到不同程度的部分损坏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除规定中的自付部分外,其余由公司承担。
赔偿金额与金额相关。如果旧车投保时的金额按车的实际价值确定,金额低于价值,但等于实际价值。遇到车辆被盗、抢造成全车损失时,得到的赔偿与金额等同于价值时一样,但遇到部分损坏时却不同。车辆得到按金额与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车辆损失以不超过金额为限,如果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责任终止。当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如果车辆发生全损,公司按照金额计算赔偿金。所以,在给车辆上时应该实事求是,足额投保。
举例说明:假设一辆小汽车的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使用3年后,车主以8万元购买,则此时它的实际价值是12万元/15年×(15年-3年)=9.6万元。在投保不同金额的情况下,发生全部损失(被盗)和部分损失(修理费800元)时,公司的赔款计算如下:
一.价值12万元,金额12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96000×80%=768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800×80%=640(元)
二.价值12万元,金额8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80000×80%=640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80000/120000×800×80%=426.67(元)
三.价值12万元,金额6万元。
1.全部损失时赔款60000×80%=48000(元)
2.部分损失时赔款60000/12000×800×80%=320(元)
注意:当赔款达到应交保费150%时,公司还要加收应交保费的30%,并在赔款中扣除。
由此可知,保额越低,所交保费也越低,得到的赔款就越少。至于旧车投保时的金额既可以按车的过户票,也可以按实际价值,完全凭投保人的自愿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