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的原理,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但不等于说,只要主险有效,附加险就一定有效。如果在条款中没有特殊规定(如保证续保),公司有权在附加险期满后,对原保单内容进行调整,如费、条款内容增加或减少等,其中也包括对要求续保的被人进行核保,根据被人的健康状况及投保规则由核保人重新作出核保决定:可将既往病症及相关列为公司责任免除范围;若不符合投保规则的承保条件的,则可以予以拒保,由此终止附加险合同。这是符合的基本原则之一的最大诚信原则的。 不过一旦附加险合法有效,即使是公司的失误(如不核保就给续保,但发现不能续保等),公司就没有理由终止该附加险,直至该附加险期满。因为合同也是合同,就要遵循合同法,在合同期间,当事人一方拒绝就合同事宜进行调整,另一方就没有理由对合同单方面变更,甚至终止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