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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变脸” 不宜盲目退保
来源:财经时报 更新时间:2007-08-13
新版重疾险条款清晰规范,保障范围普遍扩大,费率未出现大幅调整,价格差异较小,且保险公司实现了对新旧版重疾险差别问题上做出的承诺
产品简介:重大疾病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避免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随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8月1日正式生效,旧版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重疾险”)被宣告全面退市,《财经时报》注意到,部分已投保旧版重疾险的投保人担心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损失,因此想“退旧保新”。
针对投保人的疑虑,8月9日,保险公司重疾险旧保单按新规理赔的承诺得到兑现。华泰人寿北京分公司首次按《规范》对旧版重疾险的投保人一次性全额赔付了20万元,这意味着新旧重疾险保单顺利对接,消除了投保人的担忧。
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规范》刚出台之际,保险公司就相继做出反应,在新版重疾险与老保单的差别上做出了承诺并进行了相关说明,而大部分寿险公司目前推出的都属于重疾险的新产品。
《财经时报》对比发现,新版重疾险条款清晰规范,保障范围普遍扩大,费率未出现大幅调整,价格差异较小。
不可盲目退保
《财经时报》在采访中发现,新旧重疾险存在差异的问题,保险公司基本上采用“有利于客户”的原则。
所谓“有利于客户”的原则,是指持有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申请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病种范围内的理赔时,若原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病症定义更有利于投保人,则按原合同中的重大病症定义予以理赔;若新发布的《规范》中的重大疾病定义更有利于投保人,则按新发布的重大疾病定义予以理赔。
因此,已投保的旧版重疾险投保人不必担心自己的权益会遭受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教授对此表示:“重疾险定义的统一对保险公司的新老客户而言,都有积极意义。老保单的持有人不必退保,将来如果发生理赔纠纷,原有保单的定义清晰明确,法院可以按照原有定义进行裁决;如果原保单条款解释模糊不清,可参照新定义进行仲裁或判决。”
此外,重疾险作为一个长期保障的险种,其投保期限一般在10至20年之间,“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两年后退保,就有一部分已缴纳的保费要受到损失,所以切忌轻易退保。”
投保范围扩大
新版重疾险最大的变化是将最常见的25种疾病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6种大疾病列入必须承保的“核心疾病”。
重新定义的25种疾病,不少在旧的重疾险版本中也出现过,只是各保险公司所依据的“医学解释”标准不一致,名称说法不同,所以出现了医生诊断结果和保险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导致理赔过程产生分歧和纠纷。
《规范》实行后,重大疾病有了统一标准,重疾险保障疾病种类、患病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赔付等问题一目了然,避免了分歧,这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投保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保险公司的新版重疾险产品,在涵盖了规定的6种必保重疾和19种可选重疾的同时,还普遍将保险责任范围延伸至25种重疾之外。如泰康人寿新推的组合产品“双重关爱+附加赢家”的疾病范围达到27种。
专家建议,近段时间市场上可供选择的重疾险较多,在同等费率的情况下,病种越多越划算,但也要注意其新增病种的定义范围,最好能够结合自身的情况,估计患病风险再决定选择什么险种最适合。
价格微调
虽然疾病保障范围扩大,但《财经时报》在连日采访中了解到,新版重疾险的保费水平总体变化并不大。
对比旧版重疾险,部分保险公司的新版重疾险产品在价格上有所上浮,幅度在3%左右,而多数公司是维持目前的产品价格或进行微调。
郝演苏认为,新版重疾险的承保范围扩大,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水涨船高”。
因此,上调重疾险保费也在情理之中,但随着医疗手段的提高,一些疾病在未来的治愈率必然会迅速提高,这无疑会降低重疾险经营成本,今后寿险公司有下调重疾险费率的可能。
(崔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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